第 一条 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其相关条例;依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及其相关工作制度及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分支机构设置的宗旨是组织行业内主营业务相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以促进我区电子信息行业的繁荣发展,增强联合会的凝聚力。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专业委员会、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 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制定行规行约。 (二)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环境。 (三) 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 (六) 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相关产品的标准。 (七) 向政府提出相关产业发展建议。 (八) 负责或承担联合会某项全局性的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组织设置原则: 有较稳定的产业群体和一定的产业规模,有符合章程所规定业务的工作需求;行业骨干的企事业单位的积极参与,分支机构的设在单位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有固定的办公场地;设置合理科学,不重复交叉; 工作委员会可由具有相关工作背景的企事业单位或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消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依据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消的相关工作由联合会秘书处办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是联合会的二级组织,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联合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联合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在理事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的领导及办事机构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全国性社团分支机构的领导及办事机构。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可在相关的产业群体内发展会员,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开展各种活动;分支机构不收取会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即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专业委员会、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立财务帐号需经理事会批准,并经法人代表签名核准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帐号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可委托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其财务管理参照《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联合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领导变更及换届须接受联合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需经审批。分支机构秘书处须将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发的行文,报联合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联合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须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会签后,报联合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并组成由联合会领导参加的开展相关活动的联合筹备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涉及到二个以上的社团法人联合参与的各种行业性活动,须由各自的社团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会签确认,并共同组成开展相关活动的联合筹备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联合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并经理事会核准后,履行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秘书长可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分支机构领导确认后,报联合会备案。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及财务帐号须上交联合会处理;分支机构设在单位变更,其印章须经联合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帐号的,经联合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联合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而开展活动的,属擅自开展活动,给予责令改正或辙消活动的决定。拒不接受理事会工作指导及拒不接受联合会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经理事会批准给予免除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的决定或限期分支机构停止活动的决定;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批准给予撤消分支机构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联合会秘书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