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章程
(2013年11月28日)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名称
本联合会名称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联合会)。
第二条:性质
本联合会面向全区电子信息行业,包括电脑软、硬件,电子办公设备及耗材、数码、通讯、家电、大数据、物联网产业与技术和网络监控等各类电子工程等生产、销售企业、应用和信息服务业,是区内电子信息行业单位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行业社团组织。本联合会经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
本联合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本行业服务、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电子信息企事业单位之间、在厂商和经销商之间、在会员单位和消费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本地区电子信息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科协、社团登记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联合会的住所为: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5号黑卓大厦10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职能
本联合会主要职能是通过行业协调、协商和行业监督,开展各种行业自律工作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联合会的联络、监督协调、指导、培训咨询、服务功能;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各项工作,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服务。发挥行业联合会的桥梁和平台作用。
第七条:任务
(一)宣传国家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策略、法规,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咨询意见及建议;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犯知识产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促进和制定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信息咨询服务,调查分析、研究行业情况,及时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产业导向、市场导向;
(四)广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组织本行业的新技术展览及交流,协助有关部门制(修)定本行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积极参加社会产品质量监督活动;
(五)积极开展培训服务、宣传服务、公关服务,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产品质量,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六)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交由本联合会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工作原则
本联合会贯彻民主协商的工作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联合会会员单位为单位会员及社会团体
(一)企、事业单位;
(二)社会团体。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联合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联合会帮助保护合法权益;
(三)对联合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四)获得联合会编辑、出版的信息资料优先或优惠参加本联合会的各种活动及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联合会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联合会反映本单位及行业的有关情况,根据联合会开展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六)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组织
本联合会的组织机构如下: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联合会其他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出任;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在主席的指示下或在三分之二的理事提议下可在任何时间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事宜;
(十)决定会费标准和其他需要交纳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须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驶第二十条的十项理事会职权,还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联合会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
(2)推举换届筹办小组。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社团工作经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联合会设名誉主席,由对本行业有特殊贡献和影响的人士担任。联合会首届主席离任后为本联合会终身荣誉主席。
第二十七条:本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高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二十八条: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
第十二九条:主席行使以下权利: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撤换副主席及秘书长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合会的常设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各部门负责人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负责联合会的经费管理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各会员单位的矛盾及纠纷,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的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联合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度管理制定,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联合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各一名。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离职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联合会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国家政策性拨款和社会捐赠及资产的资助,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劳保、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联合会的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联合会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专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联合会解散或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专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权属本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