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5-04-02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和释放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经市政府授权,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1.减少前置审批。成立社会组织,除依法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
2.下放登记权限。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按规模、类别由市、区(市)两级分别登记。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可由区(市)登记;社会福利机构(市政府举办的除外)、社会工作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城乡社区服务组织由其住址所在区(市)民政部门登记;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由区(市)民政部门或授权社区备案。(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
3.放宽准入条件。允许社会团体跨区域吸收联系紧密的外地会员。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适度竞争,实施“一业多会”,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或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
二、深化发展环境改革
4.建立政府职能转移机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委托力度,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凡能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政府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逐步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凡能通过社会组织自主解决或通过行业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再干预;凡社会组织“接得住”“管得好”的公共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对接机制,加快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购买服务目录和社会组织资质目录。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公平竞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5.建立发展支持机制。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类社会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社会服务业领域。鼓励探索多元化捐赠、投资举办社会组织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组织发展的渠道;鼓励驻社区企业等发起成立社区非公募基金会,开展社区服务,推进社区建设;鼓励企业和企业家等发起设立公益慈善基金会,支持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相关公办机构的改制重组。(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6.建立公益创投机制。依法发挥福彩公益金的导向功能和“种子”作用,采取资助、奖励和创投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公益性创投活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7.建立孵化机制。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建立“市—区(市)—镇(街道)”三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探索建立开放式社会组织发展园区,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鼓励高校在社会组织创新园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加强高校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8.建立“招社引智”机制。通过提供场地、资金支持、加盟等方式,引导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公益社会组织在青岛设立机构。积极推进与国际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9.建立激励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一批服务能力强、作用发挥好、公信力高的品牌性社会组织,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格局。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资助机制,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机构向社会组织捐赠,并依法落实相关税前扣除政策。(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0.建立社会治理参与机制。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支持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表达方式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反映相关利益诉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建立重大行业决策征询社会组织意见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及时传递社会动态,参与调处社会矛盾和纠纷,增强社会弹性,促进社会融合。(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1.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将社会组织人才发展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完善社会组织人事管理、社会保险、人才交流、职称评定、技能鉴定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加强社工专业人才培养,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健康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
12.建立有序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1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有序退出。(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
13.营造社会组织“生态系统”。鼓励不同类型和不同功能的社会组织共同发展,推动“支持型”社会组织通过专业方式为其他组织发展提供支持服务,推动“创意型”社会组织挖掘社会需求策划社会创新创意,推动“操作型”社会组织提供多样化社会服务,形成社会组织之间合理分工、相互服务、相互支持的新型合作发展格局。(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深化监管体制改革
14.强化政府监管。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行业监督和管理,建立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宏观指导,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度检查、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职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和服务,制定本行业社会组织的活动指南、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对行业内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日常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相关专项事务的管理。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查处。(市编委办牵头,公安、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参加)
15.引入社会监督。加快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社会组织诚信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数据库和从业人员诚信数据库,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积极推进开展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建立评估与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把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公共财政扶持、专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发挥新闻媒体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16.推进司法监督。社会组织因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办理。(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7.实行枢纽管理模式。鼓励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同地域的社会组织成立枢纽型社会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和服务。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授权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业务联系单位,进行协调指导、示范带动和综合服务。(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8.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社会组织财产和资金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组织退出和相关财产处理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会费收取、公益活动、网络募捐、交易合作、评比表彰等行为。(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等有关部门参加)
四、深化保障机制改革
19.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协调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分工落实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20.强化保障措施。要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建设,切实提高登记管理队伍的素质能力,提升管理效能。要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社会组织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建设社会组织信息和基础数据库,逐步推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检。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青岛市民政局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