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管社会组织:
现将《青岛市民政局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2015年7月14日
青岛市民政局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条件的社会组织指导意见》(鲁民〔2014〕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录编制和管理工作,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社分开、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为目标,坚持逐步推进、自愿申报、分期编制、择优录入、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管理部门,名录管理工作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实行市、区(市)分级、两级动态管理。
第五条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
(五)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八)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无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过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以上;
(二)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
(四)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 社会组织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申请表》;
(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从业人员花名册、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三)本单位无违法记录的声明(单位法人签字、盖章);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名录编制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申请。每年2月1日—6月31日,社会组织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每年7月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初审,拟制名录报登记管理机关。
(三)公示。每年8月2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对第三方拟制名录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审定。公示期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予以审定,并编制名录。
(五)公告。每年8 月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名录,并向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送达确认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社会组织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确认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名录应于每年8 月30日前抄送市民政局。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其从名录中删除:
(一)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从名录中删除的社会组织整改期为两年,整改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予以复核。对确已不符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其从名录中删除。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名录动态管理制度,新增或取消社会组织时,应对名录予以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在选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名录中择优选取。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办的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承接其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实施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作为今后选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名录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有资格承接全市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 8月 14 日。